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653,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張恆誌
被 告 林曉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80元,及其中新臺幣14,534元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3個月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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