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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李坤穎
相 對 人 周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法侵害其財產權,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而相對人住居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聲請人遭詐騙匯款地在嘉義縣水上鄉,依前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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