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調,1225,2022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李靈即麥秋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著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竹北簡易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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