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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官穎杰
相 對 人 張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在南投縣南投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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