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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石瀚中
相 對 人 朱律暹 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段0 號0樓(新北市新莊戶政事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 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0段0號2樓(新北市新莊戶政事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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