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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古兆中即古少中(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參照)。
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6日就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用一事,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在本件繫屬之前,相對人已於111年5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不具當事人之資格,其當事人能力有所欠缺,亦無從補正。
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本件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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