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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范進寶
輔 助 人 范月英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並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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