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救,5,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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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志偉
代 理 人 楊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詹翔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1年度竹北簡調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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