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救,6,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浩偉
相 對 人 芎林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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