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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
原 告 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
上二原告共 顧哲維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時代觀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建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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