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黃佳莉
被 告 羅顯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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