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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呂芳營
呂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陳如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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