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蔡玉惠
被 告 鄭曾阿治
鄭坤村
鄭佳綾
鄭淑芬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蔡玉惠住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8樓」。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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