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簡,338,2023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鄭鈞奕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