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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5號
原 告 世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舜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呈即合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合順工程行106年8月8日核准設立,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為停業狀態,其獨資負責人林振盛,並非林偉呈,有苗栗縣政府111年8月29日府商工字第1110162747號函檢附商業登記抄本可參,則原告應以何人為被告,有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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