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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陳可洋
葉欣慧
陳可頡
詹麒弘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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