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簡,611,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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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陳芳儀即奧恩創意設計

被 告 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受被告委託開發「吉宗老虎機遊戲開發美術設計」一案,業已履約完成,但被告並未依約給付原告尾款新台幣(下同)361,000元,嗣經雙方協議,被告應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2年11月5日止,按月清償給付原告2萬元,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付,被告喪失分期清償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此有還款協議書為憑。

詎被告自訂立上開協議書後,僅於111年6月8日及111年7月5日分別給付原告2萬元,剩餘321,000元迄今仍未依上開協議清償,屢經原告催討未付,為此爰依還款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1,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還款協議書、被告還款證明為證(附於本院卷第13至第15頁、第49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簽訂還款協議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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