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簡,71,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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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謝敏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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