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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代理兆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楊哲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兆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傳訊2位證人,詢問過程中因語速過快,未能將證人之證詞完整記載於筆錄中,此事關訴訟當事人之資訊獲取權,且內容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為詳實瞭解兩造當日開庭內容,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提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給付報酬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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