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曾彥程律師
被 告 林祺盛
林瑞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林松清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林松清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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