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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勞小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龍健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未就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僅就應送達相對人人數1人提出繕本1份)。
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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