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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黃永仁
郭哲維
被 告 彭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號)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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