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東小,237,2022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黃永仁
郭哲維
被 告 彭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號)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