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東小,252,2023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52號
原 告 許珊溶
被 告 許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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