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林志淵
林益瑤
被 告 林瓊瑩
林淑瑩
林雪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林子儀
林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林淑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林淑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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