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東簡,24,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4號
原 告 龎琪芬
被 告 蔡新高(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速陳報被告蔡新高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蔡新高於111年2月20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爰命再開辯論,原告應速陳報被告蔡新高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並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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