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東簡,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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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文煥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彭文育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黃耕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家調字第六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原告主張其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兩造之被繼承人彭瑞龍所有,嗣彭瑞龍於民國94年8月12日死亡,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由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於94年9月29日辦理所有權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於系爭土地上搭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新竹縣竹東鎮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10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 、B 之位置,乃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三、被告則否認遺產分割協議之真正,並以遺產分割協議無效、原告所為系爭土地所有權分割繼承登記無效為由,另訴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等為無效,並訴請塗銷登記,暨請求裁判分割,現正於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6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繫屬中,有被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而本院審酌本件原告得否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拆屋還地,係以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系爭分割遺產事件確認之法律關係為據,則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有效與否,即為本件原告訴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拆屋還地之先決程序問題,故在上開分割遺產等事件終結未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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