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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勳
范植旺
視同上訴人 陳正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9,562元(計算式如下:144.92×577+857.65×450=469,56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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