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東簡調,284,2022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世宸即周順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范綱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而觀諸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之詳細住所地址,又依原告所提之借據及本票,難認兩造就債務履行地有所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