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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艾菲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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