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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43號
上訴人 鄭姝妏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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