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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95號
原 告 曾秀熹
被 告 彭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0日14時4分宣判,茲因有事實尚待調查釐清,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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