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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二)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三)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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