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小,329,2023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29號
原 告 林君豪
被 告 陳文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0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被告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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