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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馮慧芬
被 告 張光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最多僅計算至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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