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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蔡淯修
被 告 徐嫄雅即徐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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