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小,437,2023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王盈之

被 告 曾俊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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