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77號
原 告 李惠仙
被 告 尼迪朋 NITIPONG KHUMHANG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