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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陳宇誸
被 告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台幣(下同)7萬元之事實(如起訴書),引用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及卷證資料,被告雖不爭執原告有匯款至其帳戶之事實;
然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記載,原告匯款至被告帳戶之金額僅為6萬元,原告未舉證匯款至被告帳戶總金額為7萬元,是以就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逾6萬元部分,尚難憑信。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於6萬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4日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卷第5頁),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2年5月5日起算。
三、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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