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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許俞屏
被 告 羅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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