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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86號
原 告 賴麗珠
被 告 沈唯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於臉書刊登販售嬰幼兒用品,原告於110年2月有下單,被告亦有收到匯款資料,陸續有下單,有些有出貨,有些未出貨,嗣被告稱其遭到詐騙,致無法出貨,表示會退還款項,但於原告提供匯款資料對帳後消失,原告有對其提告,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糾葛。
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及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69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證,而被告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參以被告於上開偵查案件中亦自承確有創立群組販售嬰幼兒用品,有意退款,偵查結果並認定被告確有多筆已收受而未出貨之款項未退還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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