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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詹卉君
被 告 劉孝湧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新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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