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6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茂榮
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
被 告 黃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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