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小,798,202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江宏立
被 告 夏慈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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