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小,820,2023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鄭明輝
被 告 吳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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