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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馮品瑄
相 對 人 陳聖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函調後,所函覆之相對人資料一份在卷可憑,因本件聲請人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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