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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徐滋惠
即原 告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記載係向米米實業購買冰箱,請記載被告公司正確名稱及地址,並提出訂購全部詳細相關資料,及說明為何以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被告,而未列米米實業為被告之理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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