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救,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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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MAGDALAN JEFFREN ELAG(麥格)


代 理 人 蕭盛文律師
相 對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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