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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協和
被 告 戴興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陳報車號000-0000號車輛實際維修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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