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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64號
原 告 陳季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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