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簡,57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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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72號
原 告 林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勇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770號裁定移送前來,然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即請求給付之新臺幣陸拾萬元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及證據文件尚不完備,應具狀補正。
另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本件事故造成原告所有車輛毀損及原告本人受傷,其中關於財產上損害部分,因過失毀損行為並非犯罪行為,無從於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原告仍得以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補正前開起訴程式之欠缺,倘原告有財產上損害之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一併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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